案例展示
王某某申请认定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6民特152号
申请人:王某1,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兴,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代理人:王某2,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夫妻关系。
申请人王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称,郭某某与其系母女关系,郭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治疗,后经过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王某1向法院提出认定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指定其为郭某某法定监护人申请。
郭某某代理人王某2称,其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其年事已高、精力和监护能力有限,同意认定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王某1为郭某某法定监护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2、郭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某1。2021年4月1日,王某1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21年4月9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郭某某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其精神症状仍明显,建议作好监护治疗。”
本院认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1为郭某某法定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