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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使金融公司与廖联森贷款服务合同纠纷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07民初6432号 | |
原告 | 廖联森,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高山镇清水寺村5组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兴,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 成都天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33层33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贵,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 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 000元。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一站式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虽然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 20 000元,但协议同时约定融资不成功退还定金、如面签不成功无条件退还所交费用,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约定排除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双倍退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成都天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联森退还服务费20 000元; 二、 驳回原告廖联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廖联森负担200元,由被告成都天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 判 员 翟辉容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