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了被告,财产也被冻结了......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碰到这种情况,好像从来没有进过法院,但是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房子、车子都被冻结了。紧接着,高铁票、飞机票通通不能买了,多方打听之后,才知道原来曾经有某个案件自己是被告,且法院判决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起诉状、传票等材料,也没有收到过判决书。
如果碰到类似情况,当事人是否还具有救济途径?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立法本意来说,公告送达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而导致其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但实际上,用公告送达方式实现向被告实际送达的可能性极低,所以,在实务中需依法谨慎运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而在实践中,因送达程序有瑕疵而导致发回重审的案件大有所在。
01
(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某公司
【案情简介】原审法院在审判时向杜某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后在公告送达判决之前,也未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导致杜某也未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杜某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再审。
【主要裁判观点】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
【裁判结果】(1)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02
(2019)最高法民再205号案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马某、同心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成某,戎某
【案情简介】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仅用公告向张某送达传票,剥夺了张某的辩论权,且导致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主要裁判观点】一、二审法院在向张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之前,未以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张某送达上述文书,导致张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一、二审诉讼,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03
结 语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公告送达是除了邮寄送达外法院采用第二多的送达方式。
但很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未必会规范地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甚至在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不到时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未尝试其它送达方式,从而导致很多当事人并不知晓自己成为了案件被告,也丧失了救济的合法权利。随着法院案件的逐年增长,送达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虽然公告送达背后确实有很多是不诚信的“老赖们”为了拖延时间而恶意采取的拖延措施,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中也存在很多因为客观情况未收到法院文书而错过了答辩和举证的被告。而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都应该值得保障。